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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11-13 18:33  
河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多学科优势,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科学,切实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依据国家、省部、厅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要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开展协同创新,以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为主,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加强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坚持“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通过科研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以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创新团队为基本单元,以校级以上(含校级)平台为主要支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申报项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编制类别

第四条 项目类别

1.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等。

2.依照项目来源分为校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1)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学校“攀登计划”中设立的校创新团队基金、科研平台基金,校科技创新基金,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等。

(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具有立项批准文件的科研项目,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①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

②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是指除上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③地厅级科研项目。主要指各地市级(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及科技服务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由科技处负责下达和组织实施。

申请与立项程序如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通知及相关项目指南、文件要求,认真选题,按照选题的需要组成项目组,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2.各学院(部、所)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遴选推荐,填写推荐意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

3.各学院(部、所)负责将本单位的推荐申报材料收齐,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处;

4.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如实记入申报表中;

5.科技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列入本年度计划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处下达本年度计划项目的立项通知。各学院(部、所)根据批准文件或立项通知,组织项目负责人签署《科研项目承诺书》,并填写《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三份;

6.各学院(部、所)对《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审核和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统一报送科技处;

7.科技处根据批准文件,填写批准立项意见和资助金额,将《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下达各有关学院(部、所),由各学院(部、所)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三份,科技处、学院(部、所)、项目负责人各保存一份;

8.各学院(部、所)需对每个项目建立科研档案,并对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科技处根据批准文件,通知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账户,项目负责人在科研中的各项支出须符合项目预算、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支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均按各级管理部门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由科技处组织实施,集中上报。

申请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必须符合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2.申请者根据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创新团队认真选题,按照选题的需要组成项目组,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3.各学院(部、所)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评审内容包括:选题是否符合指南和本单位学科发展方向、项目的可行性、科研队伍是否合理、预期成果能否完成、论证是否完整、引用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等;

4.各学院(部、所)对推荐的项目,应按照要求填写上报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处;

5.各学院(部、所)负责将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收齐,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科技处根据申报情况,必要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部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7.科技处将申请材料及学校推荐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上报;

8.科技处根据认定书、合同书、立项通知或文件以及到帐经费,通知财务部门建立项目账户,告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

1.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委托,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产中的难题与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我校教职工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要与委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书”或“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期限和知识产权等,项目负责人所在科技创新团队和院(部、所)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

2.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一般须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书,科技合作协议包括研究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各院(部、所)对拟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中各方所承担的责、权、利等方面审核同意后,经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或校法律顾问、科技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对于战略性合作或涉及重大的合作,需提交学校研究;在确保不侵犯学校权益的条件下,由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一式四份(如出现三个以上合作单位,按实际需要准备有关协议)。各院(部、所)和科技创新团队不得对外签订有关科技合作协议。

4.科技合作协议应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进行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初稿中应对研制项目可能遇到的困难、风险及准备采取的措施作详细的描述,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所占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权利。

5.科技合作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实施计划及各方签字盖章后的科技合作协议各一份留存科技处备案,一份交由项目负责人按科技合作协议的各项条款组织实施,一份交由合作方存留备案,一份交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存留备案。

6.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议中应明确研究开发经费、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中设备材料费、实验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外协加工费、能源消耗费等有关费用与人员劳务费、设计费等相关报酬要有明确的费用额度。

7.项目负责人为科技合作协议的直接责任人。若对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凡列入计划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院(部、所)、科技创新团队三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立项项目下达研究任务,组织验收。院(部、所)为本单位立项的项目提供实施的必要条件,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验收。科技创新团队负责所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报告、总结验收。

第九条 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所在科技创新团队需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经费预算、最终成果形式、课题组主要成员、研究工作中止等重要变更时,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完成前六个月按程序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纵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变动申请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结项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的年度、中期检查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的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后,核准拨付下一期的经费。因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等材料而影响科研经费缓拨、迟拨甚至不拨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并在脚注中注明是xxx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xx。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纵向科研项目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半年按程序提交书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按程序签署意见并报科技处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或者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延期期限的,终止该科研项目,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立项。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后,方可延期,延期合同须交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出国、病休、调动等),需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的,须经项目委托单位和所在科技创新团队同意,所在学院(部、所)审核,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因故需终止的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进展报告、做出财务决算,终止项目余额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文件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课题的,在签订计划任务书后可设立子(分)课题。其他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设立子(分)课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科技创新团队和所在院(部、所)给予通报,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研究处理。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

3.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有严重政治问题;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下,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完成。

第十八条 与外单位合作研究科研项目需转出科研经费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转出,转出经费不得挪用,学校对转出科研经费的合作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转出科研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五章 项目的结项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根据任务来源,向有关部门申请结项、验收。不按规定办理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该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结项、验收应遵循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准备好规范的结项和验收材料,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科技创新团队初审,交所在院(部、所)审核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科技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项部门进行结项或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学校发布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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