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工作,提升学校的协同创新能力和科技影响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职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即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专利、奖励、推广应用。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各院(部、所)会同科技处共同进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学科发展要求,会同科技处决定成果评定形式和保护方式,确定后进入相关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或检测鉴定等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条件
1.列入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科技计划内要求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完成的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3.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无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1.申请组织鉴定。要求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成果组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创新团队和院(部、所)的初审,将材料报送科技处审核;
2.科技处负责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有关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3.通过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的,按审批的鉴定形式进行鉴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及河南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情况下,须将所有技术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后,方可办理成果登记、报奖等手续。科技处负责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均需填写《河南科技学院专利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创新团队和院(部、所)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申请内容若有争议,由发明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发明人或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对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进入审查阶段的,一般按照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助,凭专利申请有关票据报销。
第十七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应按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及年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科技处代表学校会同各院(部、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交流和宣传。
(二)一般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经院(部、所)主管领导初审,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订转化协议,由各院(部、所)组织实施。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学校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批成果宣传策划、推广方案、成果转让费、权益分配、协调等工作。成果推广转化单位负责具体策划方案的提出、组织实施、推广人员组成等具体事宜,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河南百农科技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分配。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科技成果转化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的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均以书面形式作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签订成果转化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所在院(部、所)负责人汇报签订实施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必须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研究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并通过项目所在创新团队和院(部、所)审查签字后,上报科技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统一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组织签订。合同经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技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或主管校长)签章,且双方加盖公章(河南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机构)名义签订转化合同。有违规的,一经发现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院(部、所)和科技处。无故不履行合同,或隐瞒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学校35%(其中25%用于学校事业费,10%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成果完成人奖金30%,成果完成团队再研经费20%,成果首席转化单位(成果主持人所在院(部、所)为成果首席转化单位)10%,科研管理费5%。成果完成人奖金由主持人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或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一)以职务技术成果等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学校与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成果作价所占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25%,学校为股权法定持有人。
(二)在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时,成果持有人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作价额、成果使用的范围、以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合作科研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权属学校所有,收益分配按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截留上缴学校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应优先在校办企业转化,校办企业对学校所有的成果实施转化时,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技术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要做到来源正当,收支平衡,不得体外循环,不得额外接受合作方财物和各种津贴。严禁弄虚作假、瞒报私分。否则,将按财务制度处理,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科技成果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分别按有关奖励办法申请报奖。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7]108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