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工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三条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人员受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
1.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经费;
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上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地厅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地市级(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2.横向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等研发经费。
3.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攀登计划”中设立的校创新团队基金、科研平台基金,校科技创新基金,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2.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复印、印刷、通讯、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3.项目研究成果所需的论文审稿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开展的科技合作交流、学术会议等费用。
4.项目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测试及外协费用。
5.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研费、差旅费(含出租车费和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交通费(路、桥通行费,燃油费等)。
6.项目评审、鉴定(结项、验收)、成果申报奖励评审、专利申请等费用。
7.人员费用。因科研所需的临时工工资和研究生助研津贴。
8.管理费。学校按照纵横向科技项目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项目批复的预算支出计划开支。
第六条为鼓励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中的40%奖励项目组,用于学术交流和工作费用;不超过15%用于补充原项目经费预算所需用工、交通、能源、通讯等费用的不足部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
第八条科研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及科技创新团队共同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十一条所有经过学校科技处签字盖章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科技创新团队初审,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科技处核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凡利用科研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办法纳入相应实验室进行管理。科研项目结束后,所在院(部、所)有权对所购仪器设备根据需要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课题鉴定(结项)、验收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长期挂帐报销费用。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审计处和科研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按合同转出校外的经费,每年检查一次。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4.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务制度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审批科研经费,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1.单项经费支出理科在10000元及以下者、文科在5000元及以下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院(部、所)负责人或厅级及其以上科研基地负责人审批。
2.单项经费支出理科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者、文科在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院(部、所)或厅级及其以上科研基地负责人审核,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3.单项经费支出理科在30000元以上者、文科在10000元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签字后,所在院(部、所)或厅级及其以上科研基地负责人初审后,科技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科研基地是指国家、省部、市厅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字[2003]89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