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意见,巩固和提升学院优势学科,培养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充分发挥研究所的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设置的原则是培育团队,凝练方向,鼓励创新,服务社会。
第三条 研究所为学术性机构,在学术技术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遵纪守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工作和社会服务。
二、服装学院研究所的设置
第四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我院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优先设置服饰研究所,为院系级研究所,由服装学院和科技处共同管理。
三、研究所的管理
第五条 所长管理
1.学院所属研究所办公场所及研究经费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解决,所长由服装学院负责聘任。
2.研究所所长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
3.研究所所长人员变更时,学院负责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科技处。
第六条 业务管理
1.各研究所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技处。科技处负责研究所的业务管理、考核等工作。
2.各研究所开展的对外合作研究、科技服务等活动,必须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报批,以学校名义签署合作协议。
3.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负责全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所必须在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包括拟完成的论文、成果、著作、项目、专利、学术会议等。年初将年度科研计划同时报服装学院和科技处。
5.研究所的研究队伍必须稳定,至少保持3人以上。研究团队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符合经济社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6.研究所主要成员(前3名)必须长期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服装设计创作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研究所科研绩效,学校将给予研究所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研究所的考核办法依据学校统一考核办法进行实施。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服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