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学校的科技影响力,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奖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对学校做出的重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研贡献是指我校教职工在组织实施协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技和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重大科研成果包括在Science、 Nature上发表的论文,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等科技成果。
第四条 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学校对河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励400万元,二等奖奖励350万元。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励400万元,二等奖奖励350万元。
4. 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350万元,一等奖奖励260万元,二等奖奖励150万元。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50万元,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6.河南省科技贡献奖奖励100万元。
7.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万元。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并被推荐申报国家级奖的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获国家一类新药证书者,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上述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署名为第二名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和教学成果,按我校署名第一名单位的同类成果奖励金额的三分之一作为奖励参考额度,以参考额度作为分子,以对我校教职工参与该成果的项目组成员在成果中的最高署名名次作为分母,计算对该成果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共同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其奖励记入学校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九条 申请重大科研贡献奖励应遵循以下认定程序:
1.申报。重大科研成果奖的认定须按规定提供论文、成果奖励证书、新药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交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2.初审。申报人所在院(部、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
3.复审。科技处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复审,教务处负责重大教学成果的复审。
4.重大科研成果经复审后,以适当方式公示,上报学校研究同意。
第十条 同一成果(包括不同年份)获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额度执行,补足更高一级成果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50%用于再创新或科研、教学条件的改善; 50%可用于对成果完成者的奖励,具体办法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提出初步意见,所在团队讨论通过,所在学院(部、所)核准,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仲裁。重大科研成果认定时遇到特殊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复核仲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科研贡献奖由学校单列,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河南科技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院党字[2010]3号)中重大科技和教学研究贡献奖励部分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